各有关人员:
为做好2020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,确保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(包括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)正常扣除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教职工
(一)2019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
1.若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,请于2019年12月30日前,在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“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”模块,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,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。若不修改,将影响教职工本人2020年个人所得税抵扣及个人信用。
2.若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与2019年填报一致,无需修改,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。
(二)2019年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
1.若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而未填报,请先在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上补充填报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“申报方式”选择“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”,待2020年3月至6月汇算清缴时一并扣除并抵减个人所得税;然后在 “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”模块确认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“申报方式”可自行选择“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”或“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”。
2.若2019年无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,2020年符合条件,按实际情况填报即可,申报方式选择“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”或“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”。
二、学生
(一)2019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的学生
1.若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,请及时在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“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”模块,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,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。
2.若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与2019年填报一致,无需修改,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。
(二)2019年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学生
1.若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而未申报,请及时在“个人所得税”APP上进行申报,“申报方式”选择“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”,待2020年3月至6月汇算清缴时一并扣除并抵减个人所得税。
2.若2019年无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,2020年符合条件,按实际情况填报即可,“申报方式”选择“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”。
三、说明及注意事项
(一)“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发生变化”包括以下情况:
1.变更分摊比例。2020年作为新的纳税年度,可以对2019年已填报过的“子女教育扣除比例”、“赡养老人分摊比例”、“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”进行修改,修改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。
2.新增或减少扣除项。对于将在2020年新增或减少的专项附加扣除事项,请按实际情况及时填报。
(二)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
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2020年3月至6月开展,具体流程税务机关尚未发布,待发布后另行通知。
(三)联系方式
联系人:高婧、周雯;联系电话:82315452、82315338。
个人所得税APP,可手机扫描下载
附件:
1.2020年专项扣除信息确认、修改、新增申报操作流程
2.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继续享受“七提醒”
财务处
2019年12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