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有关人员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的通知要求,自2017年7月1日起,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 对方单位除提供单位名称外,还需对方单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对方单位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
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2017年6月14日
通信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邮政编码:100191
电子邮件:caiwuchu@buaa.edu.cn
办公地址: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办公楼二层西侧
版权所有 2013-202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划财务部 京ICP备05004617-3 文保网安备案号1101080018